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81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 被执行人:***,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申请执行人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181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1806.50元,至2023年5月31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保险、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库,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81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