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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大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02执4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大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组织机构代码:7549424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691298220F。
法定代表人**。
台州大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的(2017)浙1002民初5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台州大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3737元和违约金49000元,案件受理费57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529000元。现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电子商务、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大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亦无法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1002执4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晓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