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22民初4571号
原告:邱某某,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住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8月6日出生,住宿迁市沭阳县。
被告:张某,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某建设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6元,减半收取2388元(原告已预交2388元,减少诉讼请求退2363元),合计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