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9484号
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堡云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44885X。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能恒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单元4楼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68P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能恒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38元(已减半),保全费3158元,合计7696元,由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