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1406号
原告:青岛德邦门窗幕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店埠镇兴店路工业园桃源八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61258981L。
法定代表人:蔡萍,任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鹏,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德邦门窗幕墙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德邦门窗幕墙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德邦门窗幕墙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田光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