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终1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大洋涂料厂,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河,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河,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德邦门窗幕墙发展有限公司,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大洋涂料厂、上诉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德邦门窗幕墙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1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大洋涂料厂、上诉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大洋涂料厂、上诉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大洋涂料厂、上诉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青岛大洋涂料厂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22元,减半收取4161元,由上诉人青岛大洋涂料厂负担;上诉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22元,减半收取4161元,由上诉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高中日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厉永军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