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邦门窗幕墙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德邦门窗幕墙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民申3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德邦门窗幕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以顺,男,汉族,1956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一审被告:***,男,汉族,1946年4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一审第三人:青岛市宁德路28号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宁德路28号。
再审申请人青岛德邦门窗幕墙发展有限公司(德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以顺,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青岛市宁德路28号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邦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的主张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不是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也不是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因此也就不存在代收、代交安装费的问题,由此可见***系以自己的名义收取被申请人的旧窗改造费,并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三、再审申请人承建的青岛市委党校宿舍楼塑钢窗改造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且保修期已满。四、被申请人所主张的窗户安装不当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明。首先,被申请人的主张与常理不符,被申请人自述其窗户改造发生在2010年10月份,但直至2013年6月份才提出窗户安装不当。如真存在问题,为何在长达两年多之后才提出,而不是在安装交付后当时提出?其次,被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安装不当。第一,对于被申请人所主张的其房屋阳面窗户安装低于正常水准事宜,再审申请人认为该问题并不是再审申请人安装所致。第二,对于被申请人所主张的北向卧室开扇错误问题,再审申请人认为,不存在窗户开扇错误。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德邦公司与任以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问题。从原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德邦公司自认***住宅的窗户系由其改造安装,并自认***代表***所在1号楼业主联系门窗改造有关事宜,因此,德邦公司主张***是合同相对方,其与***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关于德邦公司安装窗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审判决书对于两个质量问题,已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第三,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德邦公司在原审中没有提出该主张,二审未予审理,本院对诉讼时效问题不予审查。
综上,德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德邦门窗幕墙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园
代理审判员*晖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史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