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民初3033号
原告:青海拓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MA759PPM0Y,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八一东路200号1单元200-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58517XD,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福路巷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青海省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
原告青海拓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青海拓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拓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拓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计22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海拓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