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3760号
原告: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黑河流域**公路以南黑河砂石12号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6000785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西路福路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58517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6元,减半收取计4903元,由原告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