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鼎润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凤城一路店与某某,西安中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972号
 
原告:西安鼎润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凤城一路店,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809676W。
负责人:陈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芳,陕西察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10188925G。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告:董立平,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西安鼎润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凤城一路店与被告西安中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立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城XX路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鼎润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凤城一路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好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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