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102执4690号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我院受理西安中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将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中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420852.88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工程欠款分段计算,2015年9月19日至2015年12月3日以4470852.88为基数,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2月4日以4220852.88为基数,2016年2月5日至2019年7月22日以3720852.88元为基数,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3420852.88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16日以3420852.88元为基数,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420852.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540042.6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71元,鉴定费110000元交本院执行局或将款划至(交)我院(帐号附后),并支付执行费33632元。
户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桃园路支行
账户:XXXXX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人:黎晓琦联系电话:029-XXXX
本院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XXX号邮编:71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