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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能实业有限公司与大唐河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82民初2505号
原告:河南鑫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67007323-3。
法定代表人:***,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河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U。
法定代表人:***,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偃师市城关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P。
法定代表人:***,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大唐信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鑫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河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信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鑫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鑫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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