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1189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大唐信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大唐信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撤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遗漏上诉人第二项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认定判决书中事实认定部分不属于判决主文,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
2019年5月21日,一审法院收到上诉人大唐信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2016)沪0115民初40303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此,客观上,被告A有限责任公司已将22,310吨原煤送至原告指定收货人处,履行了相应交货义务,”、“综上,依据被告刘某的举证,被告A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提供的货达22,310吨,该供货金额已经超出原告付款金额,”的错误事实认定;2.判令支持江苏XX有限公司在(2016)沪0115民初40303号案件中的全部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XX公司和被告A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3日签订的《电煤采购合同》;2、被告A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货款5,872,055.08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6日起,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3、被告A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万元;4、被告A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赔偿因合同未履行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900万元;5、被告A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损失40,148.57元;6、被告XX集团、***对A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方某”;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江苏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郑州市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有限责任公司)、郑州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一四井(以下简称大平煤矿一四井)、郑州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刘某承担。事实和理由:XX公司因与A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一四井、XX集团、刘某以及第三人大唐河B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2017年1月6日,法院作出(2016)沪0115民初40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XX公司根据判决书认定的“因此,客观上,被告A有限责任公司已将22,310吨原煤送至原告指定收货人处,履行了相应交货义务,”、“综上,依据被告刘某的举证,被告A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提供的货达22,310吨,该供货金额已经超出原告付款金额,故原告要求被告A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要求其余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事实,以不当得利为由于2019年2月26日向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22,310吨煤炭或相应的煤炭价值600万元。现上诉人认为,系争判决书中“因此,客观上,被告A有限责任公司已将22,310吨原煤送至原告指定收货人处,履行了相应交货义务,”、“综上,依据被告刘某的举证,被告A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提供的货达22,310吨”的认定是错误的;该判决解除XX公司与A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3日签订的《电煤购销合同》是正确的,但是驳回其余诉讼请求,显然错误。系争判决书在事实认定、判决结果上的错误,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故上诉人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现上诉人要求撤销的是系争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部分,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大唐信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上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认为(2016)沪0115民初4030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事实有误而要求撤销,因原则上裁判的既判力主要是指裁判主文内容,事实部分一般不发生既判力。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在后续的诉讼中当事人无需再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事实认定内容原则上当事人可以在新的诉讼中通过举证即可以推翻,无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项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