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50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市政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495358783E;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振兴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11004251077F;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园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沂南县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2元,减半收取计90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