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沂南县市政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50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市政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495358783E;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振兴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11004251077F;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园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沂南县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2元,减半收取计90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