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2608号
申请人:***,男性,1970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山区;??。
被执行人:沂南县市政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尹传宝,该单位。
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祥,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沂南县市政工程公司、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沂南县市政工程公司、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沂南县市政工程公司、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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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诸葛晓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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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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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周 洪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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