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2520号
原告:***,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利,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县城振兴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尹传宝,经理。
原告***与被告沂南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计215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于存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丹丹
书 记 员 田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