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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深圳华洋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2民初671号 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潮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华洋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华洋船务有限公司、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海滨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程 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 阳 书 记 员 郑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