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2民初671号
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潮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华洋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华洋船务有限公司、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海滨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程 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 阳
书 记 员 郑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