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海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72财保11号
申请人: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海岸社区后海滨路3168号中海油大厦B29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
法定代表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之间因双方签订的XXXXX号《海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海上风电场项目35KV海缆铺设合同》、XXXXX号《关于海上风电场项目35KV海缆铺设合同变更协议》、XXXXX号《关于海上风电场项目35KV海缆铺设合同变更协议》引起的仲裁一案中,申请人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所持有的海富壹号风电工程(洋浦)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电工程(海南)有限公司21.15%的股权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于次日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限额为人民币14485243.77元的保证函作为担保。2022年5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冻结被申请人海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所持有的海富壹号风电工程(洋浦)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电工程(海南)有限公司21.15%的股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雷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先新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