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28民终1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56年9月12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9年4月18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3年1月18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忠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忠路镇双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69912A。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忠路镇通畅非列养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忠路镇主坝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09731821J。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利川市忠路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利川市忠路镇人民政府、利川市忠路镇通畅非列养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利川市忠路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段 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