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畅通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28民终1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56年9月12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9年4月18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3年1月18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忠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忠路镇双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69912A。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忠路镇通畅非列养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忠路镇主坝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09731821J。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利川市忠路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利川市忠路镇人民政府、利川市忠路镇通畅非列养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利川市忠路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段 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