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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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105民初7771号
原告:***,男,199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省发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3CNY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1号国宾写字楼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00191474。
法定代表人:郑宜坤
被告:海南红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白沙门上村白沙门公寓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GRXP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华洪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海昌***花园四幢14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4CB9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省发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海南红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洪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纪翔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彤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