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省发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105民初7771号 原告:***,男,199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省发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3CNY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1号国宾写字楼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00191474。 法定代表人:郑宜坤 被告:海南红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白沙门上村白沙门公寓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GRXP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华洪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海昌***花园四幢14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4CB9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省发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海南红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洪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纪翔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彤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