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8民初1025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住所地:蒙阴县***11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运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32岁,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