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民初83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