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3民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住所地蒙阴县***1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运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因(以下简称蒙阴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8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蒙阴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蒙阴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8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7170元”的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以“不能排除被告未安装二级保护器与火灾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37170元违反电力电器基本原理、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结果是错误的。一、漏电保护器是否安装与火灾发生没有关联。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原称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分为总保护、中级保护(二级保护)和末级保护(三级保护),总保护和中级保护是为及时切除低压电网主千线路和分支线路上断线接地等产生较大剩余电流的故障,用于保护电网的安全运行,由电力企业安装所有末级保护(三级保护)是以防止用户内部绝缘破坏、发生人身间接接触触电等剩余电流所造成的事故,用于保护用户安全,由用户自行安装所有。漏电保护器对被保护范围内相-相、相-零引起的触电危险,保护器不起保护作用,即短路引发故障,保护器不动作。另外,是否安装二级漏电保护器是电力企业根据电力运行的需要来决定,与用户无关。用户可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安装三级保护。2、漏电保护器对于过载过流起不到保护作用,不能避免火灾的发生。本案火灾事故经蒙阴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检测报告第四页分析结果显示,从插排连接线提取的典型熔痕W161380-00014处熔痕,1#熔痕、2#熔痕、3#熔痕、4#熔痕,第二页单项判定均为一次短路熔痕,第一页检验结论:来样编号为W161380-0001(1#、2#、3#、4#)的熔痕均为一次短路熔痕。通过检测报告显示,该次火灾是由于线路绝缘遭破坏导致相-零间短路起火引发,这种故障漏电保护器不会跳闸,起不到保护作用。所以,发生火灾与漏电保护器是否安装或动作无关。当然,为安全用电,避免火灾发生,用户应在家中自行安装带过载过流保护装置的断路器或熔断器等过载过流保护装置。二、火灾事故线路产权属被上诉人所有,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电力公司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根据1996年10月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该案火灾发生的位置在起火房间中间位置,线路资产产权属被上诉人所有。根据前述规定,火灾造成的损失应由产权人自行承担,原审判决上诉人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漏电保护器对线路是否漏电进行监测、动作进而产生保护作用,而火灾是由于线路过载过流短路引起,该类故障不在漏电保护器保护范围之内,所以,漏电保护器与火灾的发生没有关联。原审判决以“不能排除被告未安装二级漏电保护器与火灾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电力电器基本原理,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或调解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3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10日18时许,原告***位于蒙阴县野店镇演***的住宅发生火灾,发生火灾前,原告***从事长毛兔养殖。同日18时28分蒙阴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经蒙阴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蒙公消火字【2016】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烧毁房屋2间,中间房屋屋顶东侧受损。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50000元(不作为诉讼依据)。起火的部位:起火房间南墙中间位置;起火原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2016年7月23日,原告***委托临沂齐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房屋及屋内财产因过火时造成的损失价格进行评估。2016年8月3日,临沂齐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因过火造成房屋及屋内财产损失价值评估为120400元。为此,原告***支出评估费3500元。庭审中,被告蒙阴供电公司虽有异议,认为“该评估报告是单方委托不具有公开性,且与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直接财产损失为50000元出入巨大”,但拒绝申请重新鉴定。同时查明,在火灾发生前,被告工作人员将安装在原告电表处的二级保护器拆除,至火灾发生时并没有重新安装。二级保护器应由被告蒙阴供电公司负责安装,并由被告拥有产权。原告***也未安装三级保护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火灾事故认定书、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发票、蒙阴县公安消防大队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庭审笔录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1、此次火灾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划分;2、损害的赔偿数额。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案件火灾发生的原因是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而电气线路故障原因一般包括绝缘损坏、接触不良、严重过载、断线等。庭审中原、被告均主张火灾原因系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所致,被告蒙阴供电公司虽然安装二级保护器,但在使用过程中拆除,至火灾发生时并没有再次安装,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并不能排除被告蒙阴供电公司未安装二级保护器与火灾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蒙阴供电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日常生活中应对线路负有维护、注意以及安全用电的义务,且也未安装末端保护器,而末端保护器的安装应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付费安装,而非由供电部门安装、管理,故原告***亦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因住宅发生火灾,造成房屋等财产损失系不争的事实,为此原告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20400元,被告虽对该鉴定存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价值为120400元。对于原告***请求的鉴定费3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717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8元,由原告***负担2048元,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负担730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新证据一份: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及剩余电流工作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二份,证明漏电保护器分总保护、中级保护及三级保护(末级保护),一、二级保护产权归供电公司,目的是为了保护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三级保护是安装在用户家中,为了保护用户的人身安全,三级保护产权归用户所有,由用户自行安装。保护器只是对线路漏电起到直接或间接的保护作用,但对线路相-相,相-零触电引起的危险,保护器不起保护作用,对短路触电不起保护作用,通过公安消防大队委托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可以证实,通过取样检验均判定为一次短路熔痕,说明被上诉人家中火灾是由于相-零间触电引发短路造成的火灾,根据上述两份文件对短路引起的触电漏电保护器不起保护作用。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没有参考价值;只是行业标准的技术及运行规程,不是法律法规或强行性规定,本案中无法作为定案或参考依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所要证明的问题,本案中火灾事故发生是由于电器线路故障,电器线路故障发生后必然会导致漏电,如上诉人按照电力法相关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的话,漏电保护器在电器线路发生故障后,漏电时会开始工作,正是由于上诉人未尽安装义务,致使电器线路短路后不能及时断开电源导致火灾蔓延,致使被上诉人发生了巨大的损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明显是偷换概念。对双方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上诉人蒙阴供电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依法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火灾发生前,上诉人蒙阴县供电公司将安装在被上诉人电表处的二级保护器拆除,至火灾发生时并没有重新安装,不能排除上诉人蒙阴供电公司未安装二级保护器与火灾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未尽到保障用电安全的义务,对火灾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上诉人上诉称漏电保护器是否安装与火灾发生没有关联系且不该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未安装末端保护器,未尽到安全用电义务,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评判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由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金 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