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8财保394号
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住所地蒙阴县***1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茌平县。
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PX××××/鲁P××××挂号“陕汽牌”货车,保全价值7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PX××××/鲁P××××挂号“陕汽牌”货车。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