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8财保425号 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宋晚同,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高平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与被申请人宋晚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1、扣押被申请人宋晚同在事故中驾驶的鲁PW××××(冀D××××挂)号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7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鲁PW××××(冀D××××挂)号半挂牵引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