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嘉建丰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广物金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初5493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4民初5493号
原告:广州市嘉建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广物金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嘉建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广物金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嘉建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嘉建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4元,减半收取计7952元,由原告广州市嘉建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林 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