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

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72财保110号 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人: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南圩马山(土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环市中路**号**-**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17年8月23日,两被申请人共有的“粤广海货9707”轮触碰基地南护岸,造成南护岸破损坍塌。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对所属的“粤广海货”轮,禁止被申请人对“粤广海货”轮、“粤广海货”轮、“粤广海货”轮进行转让、设置抵押、光船租赁,责令被申请人提供450万元担保。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450万元的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和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被申请人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不得对“粤广海货”轮、“粤广海货”轮、“粤广海货”轮、“粤广海货”轮进行转让、设定抵押、光船租赁等手续,保全期限为二年; 责令被申请人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450万元的担保(户名:广州海事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69)。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