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72财保116号
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人: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南圩马山(土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环市中路25号17-2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申请撤回诉前保全,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