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

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一案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72民特89号 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至22日期间发布拍卖“粤广海货9707”轮的第一次拍卖公告,限定有关的债权人于公告第三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 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以其对“粤广海货9707”轮享有船舶触碰损害责任债权为由,于2020年2月12日(2021年6月30日补正)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在“粤广海货9707”轮登记1,313,460.06元船舶触碰损害责任债权。申请人提供了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在船舶拍卖公告期限内就与“粤广海货9707”轮有关的海事债权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且提供了相应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登记1,313,460.06元债权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72民特89号之一 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以其于“粤广海货9707”轮享有船舶触碰损害责任债权为由,于2020年2月12日(2021年6月30日补正)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粤72民特89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登记1,313,460.06元债权的申请。 经对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提供的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1,313,460.06元债权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