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72民特89号
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至22日期间发布拍卖“粤广海货9707”轮的第一次拍卖公告,限定有关的债权人于公告第三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
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以其对“粤广海货9707”轮享有船舶触碰损害责任债权为由,于2020年2月12日(2021年6月30日补正)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在“粤广海货9707”轮登记1,313,460.06元船舶触碰损害责任债权。申请人提供了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在船舶拍卖公告期限内就与“粤广海货9707”轮有关的海事债权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且提供了相应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登记1,313,460.06元债权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72民特89号之一
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以其于“粤广海货9707”轮享有船舶触碰损害责任债权为由,于2020年2月12日(2021年6月30日补正)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粤72民特89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登记1,313,460.06元债权的申请。
经对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提供的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1,313,460.06元债权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