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72执2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市区玉皇路1号农信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南圩马山(土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环市中路25号17-20号商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与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30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打捞局江门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粤广海货9701”、“粤广海货9698”轮的查封;申请执行人保全的被执行人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粤广海货9707”轮已被本院(2019)粤72执279号案依法拍卖并注销;申请执行人保全的“粤广海货9898”轮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3033号民事裁定依法解除保全;本院依法档案查封执行人***所属“湘平江货0429”轮,该轮因不能准确定位无法处置。除此外,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工商、银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船舶、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管理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在身份登记地址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地址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2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于2021年10月29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