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0503行初55号
原告:安徽恒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市市长。
第三人:***,女,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安徽恒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恒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恒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恒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恒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陶 琼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旻
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