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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安徽恒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3582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4出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安徽恒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安徽恒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安徽恒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安徽恒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