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3582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4出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安徽恒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安徽恒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安徽恒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安徽恒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