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374号之一
原告:苏州英格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苏州英格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润**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英格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英格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苏州英格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