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147号
原告:赵某某,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内蒙古某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内蒙古某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