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495号之一
原告: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1000号一层(湾区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天祝路818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882元,合计诉讼费3,907元,由原告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