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495号之一 原告: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1000号一层(湾区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天祝路818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882元,合计诉讼费3,907元,由原告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