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宜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北太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9民初641号 原告: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青经济开发区赛达**支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太行纺织机械有限。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赣江路**号2号。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赣江路**号路2号。 法定代表人:**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太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11元,减半收取6456元,由原告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