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8民初15642号
原告:上海毓恬冠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毓恬冠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黎偲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