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6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翕,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四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尹 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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