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财保347号
申请人:无锡苏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健康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051315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0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苏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苏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20万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苏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