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3912号
申请人:无锡中合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会岸路8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59004057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0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无锡苏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健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0513159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97401935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中合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苏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中合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无锡苏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中合茂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苏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