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三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9512号 原告:广东三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咏泉,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广东三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广东三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内蒙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三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三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无申请缓、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烨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