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10062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开发区佳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77248266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省万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砀山县官庄镇吴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065236890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万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万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诉讼保全风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万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于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