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8567号
原告:四川智胜视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彦,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格理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智胜视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格理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智胜视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智胜视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