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格理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格理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6203号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418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格理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南浦西路1号彩虹花园2栋2单元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6537906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7元(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受理费6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