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7执45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亚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格理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036号民事判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5928号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天津亚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格理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成都格理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建行成都XX支行XXX的存款人民币XXXXXX元扣划至本院。
二、将被执行人成都格理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XX支行XXXXX的存款人民币XXXX元扣划至本院。
三、扣划完成后,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