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

某某、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6民初245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杰,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敏,宁远县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肖立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88号办公楼6-12楼。
法定代表人:邓庆红,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光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唐 翔
代理书记员  李玉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