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维特根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73行初5502号 原告:维特根有限公司(WIRTGEN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维特哈根莱因哈德-维特根路2号。 法定代表人:***(***),常务董事; ***(***),研发部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 原告维特根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24601号关于第3522118号“理工光科WUTO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维特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特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特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维特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