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2执恢355号
申请执行人:阳城县信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阳城县东升企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端太,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阳城阳泰集团西**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矿长。
申请执行人阳城县信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城县东升企业总公司、山西阳城阳泰集团西**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阳城县信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阳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52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23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