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初976号之一
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
负责人:许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逸宇,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渔业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农场三孔桥北首
法定代表人:范义忠,执行董事。
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诉被告南通市**渔业钢绳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曹维维
人民陪审员 方新强
人民陪审员 胡允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佼童
书 记 员 丁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