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9810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1月24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女,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源源,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52号。
负责人:肖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波,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利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民安花苑18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吴金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华,南通市崇川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陈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陈桥街道陈桥路109号。
负责人:李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军,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南通利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陈桥街道办事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3元,由***、***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刘得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佳峰
书 记 员 张云凤